院行政〔2012〕185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我校碩士研究生教學與教學管理工作,建立和維護良好的教學秩序,促進研究生教學質量的不斷提高,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我校研究生教學工作實行校、系(部)二級管理體制。研究生處作為全校研究生培養的管理機構,負責研究生教學的宏觀管理及全校研究生公共課程教學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各系(部)作為研究生教學的實施單位,負責研究生專業課的教學組織和日常教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課程設置
第三條各系(部)應嚴格按照《合肥學院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方案》的要求,認真組織課程教學。
第四條凡經批準列入《合肥學院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方案》的必修課程(學位課程),在學校對培養方案進行修訂之前,一律不得更改。
第五條為保證我校研究生課程設置和教學能充分反映職業領域對專門人才的知識和能力的要求,各專業學位點可根據研究生培養的需要,為研究生開設培養方案未列入的新的選修課程(非學位課程),或撤銷已列入的選修課程(非學位課程),并報研究生處備案。
第三章 教學大綱
第六條課程教學大綱是研究生教學的指導性文件,是執行教學計劃、評估課程教學的基本依據。凡列入《合肥學院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方案》的課程(包括新增設的選修課程)均須制訂課程教學大綱。
第七條課程教學大綱由各系(部)組織制訂,經系(部)教學委員會審查通過,報研究生處備案。
第八條課程教學大綱應包括以下內容:(1)課程編號、類別、名稱(中、英文)、學時、學分、適用專業;(2)課程負責人姓名、職稱、學歷、學位;(3)師資隊伍;(4)課程性質、教學目標與任務;(5)教學內容提要、重難點及進度安排;(6)教學方式;(7)考核方式;(8)與相關課程的聯系;(9)教材及主要參考書目等。
第九條課程教學大綱必須按統一格式和要求填寫。教學大綱內容須嚴謹、文字簡明扼要、意義明確、術語規范。
第十條課程教學大綱一經確定,應嚴格執行,不得隨意改動。若確因教學需要修改,須由課程負責人提出申請,經系(部)教學委員會審定通過,報研究生處備案后方可組織實施。
第四章 任課教師條件與教學要求
第十一條承擔研究生教學工作的教師,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的教育方針政策。
(二)具有嚴謹的治學態度,認真負責的工作作風,良好的思想品質和道德情操。
(三)認真履行教師職責,嚴于律己,為人師表,教書育人。
(四)具有高級職稱或具有博士學位的講師,學術水平較高。
(五)對所授課程具有系統深入的理論知識,熟悉知識的應用,了解本學科學術史和學術前沿,教學水平較高。
(六)身體健康,能勝任教學工作。
第十二條任課教師教學要求:
(一)了解培養目標,嚴格執行課程教學大綱,認真備課,有詳細的講稿或教案。
(二)按時上課,不遲到、不早退,保證課程教學時數和質量。
(三)教風端正,授課嚴謹,組織有序,教學方法得當。
(四)考核命題嚴謹規范,評卷公平公正,按時提交考核成績,并將考核成績及時錄入“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統”。
(五)加強學風建設,對研究生嚴格要求、嚴格管理,尤其要加強對研究生課程學習過程的管理。
第五章 教學實施
第十三條教學計劃的編制。
(一)教學計劃是研究生課程教學過程的總體安排。研究生處于每屆研究生入學前根據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組織編制教學計劃表。
(二)教學計劃主要包括各門課程的類型、學分、學時、課時、開課學期、考核方式、任課教師等內容。
(三)凡列入教學計劃的課程,各系(部)及任課教師須嚴格按計劃執行,不得隨意更改或調整教學計劃。
第十四條教學進程表的編制。
(一)教學進程表是研究生課程教學計劃在每學期的具體體現。
(二)教學進程表中的公共必修模塊(課程)由研究生處負責安排;專業必修模塊(課程)、專業選修模塊(課程)和自選模塊(課程)由各系(部)負責安排。
(三)教學進程表一經公布,必須嚴格執行,不得隨意更改或調整。確有特殊原因需要變動時,須由各系(部)提出申請,報研究生處審批通過后,方可實施。
第十五條任課教師選聘。
(一)研究生課程任課教師由各系(部)根據本辦法第十一條有關規定選聘。
(二)因特殊情況需選聘沒有博士學位的講師擔任研究生課程教學工作的,由各系(部)提出申請,經研究生處批準后方可選聘。
第六章 課程考核與成績評定
第十六條課程考核是檢查研究生對所學課程知識的掌握程度和應用能力的主要方式。所有研究生課程均須按培養方案和課程教學大綱的要求進行考核。
第十七條課程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方式。
第十八條考試可采取開卷或閉卷、課程論文等形式。考試成績按百分制記分方式記錄。考試成績既可以以期末綜合考試成績為依據,也可以綜合期末考試成績和平時成績評定,平時成績包括課堂討論、作業、讀書報告、實驗報告、調研報告等方面。
第十九條考試試題應符合教學大綱,難易程度恰當,份量適中,并注重考察研究生的綜合素養和靈活運用所學知識能力及創新能力。專業課程考試由各教學實施單位自行組織,并將考試安排表提前送交研究生處備案;公共課程考試由研究生處組織,任課教師需在考試前一周將考試試題及評分標準報送研究生處,考查課程由任課教師自行組織考核。
第二十條公共必修模塊(課程)和專業必修模塊(課程)的考試必須命制A、B兩套試卷,并有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專業選修模塊(課程)和自選模塊(課程)的考試命題套數由任課教師根據實際需要自行確定。凡命制考試試題,一律使用學校統一的試卷模版。
第二十一條考試試卷在開考前屬秘密材料,命題人員和參與印刷、保管、運輸試卷的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教育考試的保密法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試題內容。
第二十二條研究生公共必修模塊(課程)考試監考人員由研究生處安排。專業必修模塊(課程)、專業選修模塊(課程)和自選模塊(課程)考試監考人員由各系(部)安排。監考教師應由教師或教學管理人員擔任,監考教師須認真履行監考職責。
第二十三條考核成績不合格者,課程主管單位應于下學期前兩周內安排補考。補考不及格者該門課程應該重修(可參與下一屆同一課程的學習和考核)。
第二十四條學生對考核成績有疑問或異議,可向教學系(部)或研究生處提出復議申請,教學系(部)或研究生處在接到復議申請后10日內(假期除外)應給予答復或處理。
第七章 成績管理
第二十五條研究生處負責全校研究生各類課程考核成績的管理工作,各系(部)和有關任課教師應及時(一般應在課程考核結束后一周內)將考核材料(試題與評分標準、試卷或課程論文等有關材料、考核成績單以及試卷分析)裝訂成冊交研究生處保管。各類試題、試卷等考核材料保存期均為5年。
第二十六條所有考核成績均由授課教師錄入“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統”。各系(部)研究生教學秘書在收到研究生課程考試成績并與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統登錄成績核對無誤后,將成績單匯總并以電子文檔和紙質文檔(須由教學單位主管領導簽字并加蓋本單位公章,紙質文檔一式兩份,教學單位自留一份)形式報送研究生處。
第二十七條研究生畢業時,研究生課程學習成績單一份由研究生處存檔,一份歸入研究生人事檔案。
第二十八條凡在研究生培養、論文答辯、學位授予、畢業就業及其他工作或學習過程中需提供成績證明時,一律以研究生處出具的證明為準,其他部門或個人提供的成績證明一律無效。
第八章 教學檢查與評估
第二十九條研究生課程教學檢查和評估須結合研究生教育的特點,對課程內容、教學方法、考核方式、教學效果、教學管理等進行檢查評估。
第三十條研究生課程教學檢查與評估實行系(部)自我檢查與評估和學校統一檢查與評估相結合、日常檢查與評估和專項檢查與評估相結合的辦法。
第三十一條 研究生課程教學的日常檢查與評估由各系(部)組織實施。各系(部)應將學生評教和教師評學納入常規的教學管理。研究生處根據上級或學校有關安排,組織有關專家或研究生教育督導組定期或不定期開展研究生課程教學和項目指導的檢查與評估。
第九章 教學獎懲
第三十二條學校建立以研究生教學評優和獎勵為主要內容的研究生教學激勵機制,對在研究生教學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獎勵的項目與內容、評選標準和程序由研究生處另行制訂。
第三十三條學校對在研究生教學與教學管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實行告之、告誡、處分制度。對在教學檢查與評估中發現的一般教學與教學管理事故,由研究生處或系(部)對責任人進行口頭告之或書面告誡,對出現重大教學與教學管理事故的教師,視情況給予限期整改、離崗學習或調離研究生教學崗位的處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適用于承擔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學任務的系(部)、任課教師及有關部門。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研究生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