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21〕310號)和《安徽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皖財教〔2019〕91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工作實際,為做好我校本科生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的評審、推薦工作,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 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獎勵資助對象為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其中:
(一)國家獎學金獎勵對象為我校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在校生;
(二)國家勵志獎學金獎勵對象為我校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家庭經濟困難的在校生;
(三)國家助學金資助對象為我校家庭經濟困難的在校生。
第二條 學校成立國家獎助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設立評審委員會。評審領導小組全面領導評審工作,討論和決定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等有關學生獎勵和資助的重要事項,制定和修改評審辦法。評審委員會具體負責評審工作的組織實施、資金管理,向評審領導小組提出評審意見。各二級學院成立初評工作小組,對申請學生進行民主評議和量化打分,研究確定初評名單。
第三條 申請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應符合基本申請條件;申請國家獎學金和國家勵志獎學金還應符合學習成績條件。
(一)國家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3、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4、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5、在校學習期間學習成績優異,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別突出。
(二)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3、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4、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5、在校學習期間學習成績優秀;
6、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三)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3、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4、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5、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6、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四)學習成績條件:
1、國家獎助學金中涉及“學習成績”,均以教務部門提供成績為準;
2、國家獎學金申請學生的參評學年所有課程沒有補考;學習成績和綜合測評均位列班級前10%,按照學習成績、綜合測評排名進行推薦,排名靠前未被推薦需提供相關說明;
3、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學生的參評學年所有必修課程沒有補考;學習成績和綜合測評均位列班級前30%,優先推薦學習成績排名靠前的學生。
第四條 每學年由省財政、教育主管部門將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名額和預算下達學校。學校根據學生比例推薦獎助學生名單。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8000元,國家勵志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5000元;國家助學金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3300元,分為2000、3000、4500元三檔。
脫貧家庭學生(原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脫貧不穩定家庭學生(原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享受國家助學金,并執行最高資助標準。退役士兵在校生享受國家助學金,標準為每生每年3300元。
第五條 評審程序
(一)學生申請。每年9月,學生根據國家獎助學金的申請基本條件和有關規定,向所在二級學院提出申請,并遞交國家獎助學金申請表。
(二)班級評議。在國家獎學金和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中,各二級學院輔導員、班委會、團支部三方聯合對申請學生的學習成績和綜合測評成績進行評價,擇優推薦;在國家助學金評審中,各二級學院輔導員、班委會、團支部三方聯合對申請的學生進行民主評議和量化打分,產生推薦名單。
(三)二級學院初評。各二級學院根據本學院具體情況,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按照本學院國家獎助學金評選具體實施辦法,召開黨政聯席會集體研究確定初評名單。
(四)二級學院公示。初評名單在二級學院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以書面報告的形式報學校國家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
(五)學校審核。學校國家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組織審核,提出建議名單,報學校國家獎助學金評審領導小組集體研究審核通過初審名單。
(六)學校公示。初審名單在學校校園網等處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上報省級教育主管部門。
(七)同一學年內,國家獎學金和國家勵志獎學金不可兼得。
第六條 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過銀行卡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國家助學金原則上按月發放至受助學生銀行卡中。
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獲獎證書,并將獲獎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七條 學校國家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和各二級學院務必加強對獎助學金發放和使用的管理,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原則,嚴格按文件規定評審和發放,不得截留、挪用,同時接受學校紀委和上級主管部門的工作檢查、監督。在獎學金、助學金發放和使用過程當中,對弄虛作假騙取資助者,經查實將追回所獲得獎助資金,并按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嚴肅處理。
第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3年秋季學期起施行,由學生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