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學院學生院內申訴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生院內申訴制度,保證學院處理行為的客觀、公正,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申訴,是指學生對學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處理決定有異議,向學院提出的復議請求。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院在籍全日制本、??茖W生。
第四條 學生應本著嚴肅、認真、誠實的原則提出申訴;學院堅持公開、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處理學生的申訴。
第二章 申訴的受理
第五條 學生對學院作出的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違紀處分涉及本人權益的處理決定不服,須在收到決定或公告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學院提出申訴。
第六條 受理申訴的部門是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一般由九人組成。主任由院領導擔任,副主任由監察處負責人擔任,教務處、學生處、團委負責人以及申訴學生所在系的教師、學生代表和基礎部法學教師作為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成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院監察處。
第七條 學生提出申訴時,應當向受理申訴的部門遞交申訴申請書,并附上學院作出的處理決定(復印件)。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申訴人的姓名、班級、學號及其它基本情況;
(2)申訴的事項、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訴的日期。
第八條 對學生提出的申訴,受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啟動申訴的處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訴申請書后的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
第三章 申訴的處理程序
第九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可采取書面審查或開聽證會的方式處理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涉及學生申訴的事項,有權進行查詢和調查。
采取書面審查方式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也應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詢問,開展必要的查證。
申訴處理委員會決定采取聽證會方式進行調查的,應按照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
第十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區別不同情況,作出下列決定:
(1)原處理決定正確的,維持原處理決定。
(2)原處理決定依據不當或者處理明顯不當的,作出變更原處理決定的決定或建議。對變更留院察看以下處分的,直接做出決定;對變更退學處理或開除學籍處分的,提出建議,由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變更留院察看以下處分的決定,以學院名義發布,為學院的最終決定。
第十一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在接到學院復查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二條 受理申訴的部門要將申訴處理決定書及時送達申訴人。送達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種:本人簽收;按申請書通訊地址郵寄并在院務公開欄內公告。
第十三條 在申訴期間,原處理決定仍然有效。
第十四條 在未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前,學生可以撤回申訴。要求撤回申訴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訴的部門在接到關于撤回申訴的申請書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 關于聽證的規定和程序
第十五條 聽證程序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根據申訴人或代理人請求,或認為應該實施聽證程序的情況(對沒有請求的聽證,在實施前應征得申訴人或代理人同意)來決定。聽證主持人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擔當。
第十六條 聽證主持人就聽證活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參加人員;
(2)決定聽證的延期、中止或者終結;
(3)詢問聽證參加人;
(4)接收并審核有關證據;
(5)維護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秩序的人員進行警告,對情節嚴重者可以責令其退場;
第十七條 聽證主持人在聽證活動中應當公正地履行主持聽證的職責,保證當事人行使陳述權、申辯權。
第十八條 參加聽證的當事人和其他人員應按時參加聽證,遵守聽證秩序,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的詢問,如實舉證。
第十九條 聽證開始前,聽證記錄員應當查明聽證參加人是否到場,并宣讀聽證紀律。
第二十條 聽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宣布案由;
(2)作出處分或處理的經辦人就有關事實和依據進行陳述;
(3)申訴當事人就事實、理由、證據或依據進行申辯,并可以出示相關證據材料;
(4)經聽證主持人允許,聽證參加人可以就有關證據進行質問,也可以向到場的證人發問;
(5)有關當事人作最后陳述;
(6)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二十一條 聽證記錄員應當將聽證的全部活動進行筆錄,并由聽證主持人和聽證記錄員簽名。
聽證筆錄還應當由當事人當場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二條 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主持起草聽證報告和復查結論建議報告。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5年9月起施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院監察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