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正常工作秩序,加強人員管理,嚴肅勞動紀律,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國務院第652號令)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 勞動紀律與規范
第二條 全校教職工應自覺遵守勞動紀律,恪盡職守,努力做好本職工作。
(一)黨政管理人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工勤人員實行坐班制度,認真遵守學校上下班制度,履行崗位職責。
(二)專任教師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及學校相關教學管理條例和《高校教師職業道德規范》,認真完成教學、科研工作,承擔公共事務。教師上課不得遲到或提前下課,也不得以各種理由擅自調課、停課或私自請他人代課。要按時參加學校或院部統一安排的政治、業務學習或集體活動,無故不參加者,按曠工處理。
(三)教職工因事、因病等原因不能按時到崗上班,應辦理請假手續。未請假或請假未經批準擅自離崗者,按曠工處理。
(四)全校教職工應當進一步加強效能建設,增強能效意識,規范工作行為。上班期間嚴禁遲到早退,嚴禁無故曠工,嚴禁隨意離崗,嚴禁打牌、玩游戲、看電影等娛樂行為。
第三章 考勤辦法與要求
第三條 人事處是學校負責考勤工作的職能部門,各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考勤工作的責任人,各單位須指定專人作為考勤員??记趩T負責本單位的考勤登記、統計等工作,并于每月5日之前將上月《合肥大學教職工考勤匯總表》(附件1)報人事處備案。
第四條 考勤結果作為學校發放工資、晉升薪級和開展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請銷假制度
第五條 教職工請假,應辦理請假手續,填寫《合肥大學教職工請假審批表》(附件2),寫明請假類別,請假原因及時間,并附上相關證明,經批準后方可休假。因特殊情況口頭請假的,應及時補辦書面請假手續。教職工請假期滿應按時上班,并在3日內填寫《合肥大學教職工銷假確認單》(附件4)辦理銷假手續。
第六條 審批權限
(一)各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含主持工作)因私請假,時間在3個工作日以內的,向分管(聯系)校領導請假;超過3個工作日的,由分管(聯系)校領導審批同意后,報人事處備案。
(二)其他教職工請假,5個工作日以內的,由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6-10 個工作日的,由所在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審核同意后,報人事處審批;超過10個工作日的,由所在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和人事處審核后報分管校領導審批。其中,教學、實驗人員,由分管教學工作的校領導審批,輔導員由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審批,其他人員由分管(聯系)校領導審批。
第五章 各類假期及待遇
第七條 事假。教職工因處理私事不能正常工作的,可請事假。工作人員全年事假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有特殊情況的,經批準后可適當延長。教職工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按照《關于工改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事假期間工資待遇有關事項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90號)文件執行。
第八條 病假。教職工請病假,須提供就診醫院的診斷證明和相關資料辦理請假手續。教職工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按照《關于工改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事假期間工資待遇有關事項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90號)文件執行。
第九條 婚假。符合法律規定結婚(不含復婚)的教職工,在享受國家規定3天婚假的基礎上,延長婚假10天,可一次休完,也可分次享受,包含休息日、不包含國家法定休假日?;榧傩杼峁┙Y婚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并在辦理結婚注冊登記手續后一年內休假,逾期不補。教職工婚假期間工資績效正常發放。
第十條 產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提供有效證明材料和復印件可享有產假。國家規定的產假一般為98天,加上延長的60天產假共計158天,可以從產前15天起享受,原則上連續使用。產假包含休息日,不包含國家法定休假日。
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2個月流產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產假;懷孕滿2個月不滿3個月流產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產假;懷孕滿3個月不滿7個月流產、引產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產假;懷孕滿7個月引產的,享受不少于98天的產假。
第十一條 探親假。來校工作滿一年的教職工,與配偶、父母不住在同一城市,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請探親假。根據學校工作特點,教職工休探親假,一般安排在寒暑假期間進行,探親假期限以寒暑假的長短為限。有關探親假待遇按照《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國發〔1981〕36號)執行。
第十二條 喪假。教職工直系親屬去世,可休喪假3天。需赴外地辦理喪事的,可酌情給予1-3天路程假。教職工喪假期間工資績效正常發放。
第十三條 其他假。其他假期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省市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違紀處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在規定上班時間內,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曠工:
(一)未請假無故不上班或請假未批準擅自離崗者;
(二)請假期滿未返崗或續假未獲批準者;
(三)教師無故缺課或私自找他人代課、代崗者;
(四)經查請假理由系偽造者;
(五)無正當理由不接受組織工作安排者,拒不服從組織調動,未在一周內報到、到崗者。
(六)未經學校同意擅自出國(境)者,或出國(境)學習人員未辦理相關手續者,或出國(境)期滿未辦理延期審批手續、逾期未歸者。
第十五條 曠工期間扣發全部工資待遇,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條 考勤工作要嚴格按規定執行,做到準確無誤。對考勤工作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學校將嚴肅處理,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情節嚴重的,按國家相關文件處理。
第十七條 學校成立考勤監督檢查工作組,成員由組織部、人事處、機關黨委、教務處、教學質量監控與評估處等單位人員組成。工作組負責對全??记谇闆r進行監督、檢查和不定時抽查,核查群眾反映的違反勞動紀律行為。
第十八條 教職工對涉及本人的考勤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提出申訴,由學??记诒O督檢查工作組接受相關反映并及時調查反饋結果。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教職工參加培訓進修、出國出境、外派或借聘外單位等,應按學校相關管理規定辦理報批手續。經學校批準、簽訂有關協議,報人事處備案,并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離開工作崗位,由人事處按有關規定及協議處理人員信息、工資、社會保險、考核等事宜。
第二十條 本規定條款如有與國家相關規定不一致的,按國家規定執行。校內各單位可依據本規定,制定本單位考勤、獎懲及請假操作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合肥學院教職工考勤及請假管理規定》(院行政〔2016〕223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人事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