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并結合《合肥學院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制定本實施。
第一條 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公告遺失、學校核實后分別出具畢業證明書、學位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條 畢業、學位證明書辦理需提交的材料:
(一)畢業、學位證書丟失后登報聲明原畢業、學位證書作廢。報紙須有標準刊號,公開發行。
(二)填寫《合肥學院畢業、學位證明書申請表》。
(三)提交相關材料:身份證復印件;有本人錄取信息的招生錄取大表、有本人證書簽領時簽字的畢業或學位證書簽領表;2寸證件照及電子檔,(與學信網一致)。
第三條 教務處接收并審核材料,對符合要求的安排制證并加蓋鋼印。
第四條 畢業、學位證明書每月辦理一次,20日前接收、審核材料,25日后發放證明書。
第五條 畢業、學位證明書原則上由本人簽領,如需代領必須有補辦者簽名的委托書。
第六條 教務處在學信網注冊畢業證明書。注冊的畢業證明書可在學信網上查詢。
第七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合肥學院
2017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