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中相關規定及《合肥學院學分制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辦法》,特制定此辦法。
一、退學適用類型: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
(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者;
(二)在學校規定年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學業者;
(三)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者;
(四)保留學籍期滿2周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者;
(五)經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者;
(六)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
(七)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者;
(八)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類型
(九)本人申請退學者。
二、退學流程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學生所屬(院)系提出書面報告并附有關材料,(院)系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教務處審核后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本人申請退學的,由學生提出書面報告并附有關材料,(院)系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教務處審核后報分管校長批準。
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達學生本人,無法送達的寄往學生家庭所在地并在校內公告,公告自發布經過10日即視為送達,同時報安徽省教育廳備案。
三、學生退學后的善后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1.退學的本、專科學生,應從退學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一周內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2.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學生,由家長或撫養人負責領回。
3.學滿一學年以上且學習期間成績考核合格的退學學生,學校發給肄業證書。未經學校批準,擅自離校的學生不發退學證明和肄業證書。
4.退學學生自退學處理通知送達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逾期不辦理離校手續的,由學校有關部門注銷其在校各種關系,不發退學證明和肄業證書。
5.學校不負責解決學生退學后的安置問題。
四、開除學籍、退學、取消學籍和取消入學資格的學生,均不得申請復學。
五、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按下列方式執行:
1.學生對退學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2.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3.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六、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應當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經錄取學校認定,可以予以承認。具體辦法按照《合肥學院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相關條款執行。
七、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學院
2017年8月2日